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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健全地方縣市議員聘用助理制度,並顧及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之需要,行政院會今(2)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」第6條、第7條、第10條及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,調高地方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,及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,並增訂地方議會應就助理相關補助費用之支應情形,建立內部控制制度;同時亦增訂村(里)長支給春節慰勞金,並酌增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村(里)長事務補助費,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,考量本條例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至今,民生物價已累積一定程度的漲幅,而基本工資也已有因應之調幅,為健全地方縣市議員聘用助理制度,並加強保障助理勞動權益,同時顧及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之需要,本次修法調高地方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,及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,並增訂地方議會應就助理相關補助費用之支應情形,建立內部控制制度,期盼從制度面,減少詐領費用的機會。另一方面,陳院長指出,由於村(里)長全年在第一線執行各級政府交辦任務,為民服務,考量各行各業多有發給年終獎金,慰勞一年來的工作勞動付出,本次修法也增訂村(里)長支給春節慰勞金,慰勉其辛勞。此外,考量原住民議員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村(里)長多數面臨服務轄區範圍廣闊、交通不便等問題,本次修法也酌增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村(里)長事務補助費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一、彰顯議員助理補助費係補助性質,刪除「公費」之用語;調增議員每月助理補助費總額上限,並增訂該總額之通案調整機制;修正議員以補助費聘用助理人數之上下限,並刪除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;修正由議會編列預算補助議員支應助理之勞工保險費、全民健康保險費、勞工退休準備金、加班費、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費用及上限;增訂議會應就助理相關補助費用之支應情形,建立內部控制制度。(修正條文第6條)二、原住民族地區之村(里)長每月事務補助費予以酌增,並增訂村(里)長發給春節慰勞金及其金額之計算基準。(修正條文第7條)三、酌增直轄市議會議員、縣(市)議會議員及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代表為民服務費,並免檢據核銷,以簡化審核程序,避免相關爭議。(修正第5條附表)消息聯播來源:行政院即時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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